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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於汽車送修後的權利保障會在 【汽車維修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】 中規定,經濟部已經於106年3月20日上網公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授權訂定,宣稱配合社會變遷適度修正部分內容。

此外,該修正草案宣稱 「 考量如車輛故障係因已逾保固期之零配件,或消費者自備零配件維修,因該零配件之瑕疵所致,或消費者於車輛原始出廠設計之外所為之加裝、改裝所致之故障等情形,若仍要求維修廠負保證義務,恐失公允,爰修正應記載事項第五點,排除維修廠部分保證責任;又為因應交易習性改變,同時簡化交易流程,維修保證書內容得記載於維修廠出具之修理工作單、維修單,或其他雙方同意之文件(含電子文件),爰增訂同點第二項規定。」

如果這項修正草案正式實施後,往後中古車輛在於更換零件時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,以免無法獲得保障。

消息來源:http://www.cto.moea.gov.tw/web/news/detail.php?cid=1&id=3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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